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6]679号 发文日期:2006-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6]679号 发文日期:2006-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