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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9〕5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4: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528号     2009.6.22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营业额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9〕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与其他税目应税行为,其月营业额合计达到5000元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附件:

关于纳税人营业税营业额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请示

江地税发〔2009〕66号      2009.4.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新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实施,使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出现新旧政策冲突,在税收管理中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具体情况如下:

    某甲2009年3月取得租赁房屋收入800元,设计收入2400元,咨询收入2300元,合计取得收入5500元。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该案例某甲应按期纳税,3月份营业额合计数为5500元,则对其应征营业税为5500×5%=275(元)。

    但根据《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22号)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分两档:第一档是“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第二档是其他税目,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如将某甲3月租赁收入800元按第一档标准计算,则不达起征点,对其租赁收入800元免征营业税;将某甲3月其他收入合计4700元(设计收入2400元加上咨询收入2300元)按第二档标准计算,也不达起征点,对设计收入与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某甲免征3月份营业税。

    由上可以看出,我省2007年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与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矛盾,在税收管理当中该执行哪个政策文件?请省局研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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