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粤地税函[1999]2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5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粤地税函[1999]295号                       1999-09-13

贝云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局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条款失效]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法规——
穗地税发[2000]7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厦地税函[2009]1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房转让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的函 
房企拆迁安置 税务处理要合规              房屋回迁业务涉税问题分析
渝地税发[2009]15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
财税[201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