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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发[2007]16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2007]164号   发文日期:2007-06-25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贯彻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的“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厂内车辆”,不需要到上述所列的“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车辆监理站”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厂内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 “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车辆监理站”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范围受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得跨州、市受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 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在乡镇固定或流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配合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除对纳税人提供的“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中的内容进行核对外,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清楚、无误后,方可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五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除应按照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所购车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销售商的进货合同复印件,以及生产企业提供的销售政策文件。

  第六条 使用已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机动车辆登记注册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复印件和车主身份证明。

  使用未办理过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车辆检测部门出具的车辆检测情况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复印件和车主身份证明。

  公安、海关、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执法扣押拍卖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执法部门处理车辆的有关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拍卖部门出具的估价证明和车主身份证明。

  第七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向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应对申报车辆的免税条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数据录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名或盖章后,连同相关资料送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后,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返回给办税服务厅,由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发给纳税人。

  第八条 纳税人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车辆手续时,对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需提供底盘更换的证明资料和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需提供国税机关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和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在受理时,应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接收人”栏内提出意见,报送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栏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后,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连同相关资料返回给办税服务厅,由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征税。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其计税价格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备案;纳税人申报的发票价格(扣除增值税后)高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发票价格(扣除增值税后)确定备案;发票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低于或等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备案;无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可比照的,参照昆明地区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备案。

  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条件应当同时具备。若其中一项或两项条件有差别的,均不可以确定为同类型车辆。

  第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按《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负责采集所辖地企业生产车辆的价格信息。采集时点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的最后一日。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将采集的信息整理后于次月3日前逐级(节假日顺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一条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四类车辆的“有效证明”是指:进口旧车,需出具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2点所指的通知书或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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