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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发[2006]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2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6]11号                                                      2006-01-12

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全省车辆购置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是主管车购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四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政策法规及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本级车购税各项制度、办法的制定;
     (三)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本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计划、领发、缴销及使用检查;
     (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
     (六)负责车购税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
     (七)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纳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和需上报审批免税车辆的审核、上报工作;
     (八)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备案工作;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统一;
     (九)负责车辆价格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的执行;
     (二)负责征税车辆、免(减)税车辆、退税车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车购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
     (三)负责对受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并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但未纳入免税图册车辆的免税申报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车购税信息的采集、传递;
     (六)负责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七)负责完税证明的领、用、存管理及核算、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八)负责将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机动车辆信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九)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档案管理;
     (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系统升级及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替换工作;
     (十一)负责车购税税款的解库、对帐,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报表和税源分析工作。

  第六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应设置受理申报、综合业务、异常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处理、票证管理、会统管理等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七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下同)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的车购税纳税申报管理模式,具体操作规程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条件具备的县(市、区,下同)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比照执行。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受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下列附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留存,其他原件退还纳税人。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为纳税人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对应税车辆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即: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1+17%);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国产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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