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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5]529号 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18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文号:湘国税函[2005]529号  发文日期:2005.9.1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法执行中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现行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省局决定,将这些业务问题集中解答,编写《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后,一般还负责对软件购买者进行操作培训。有的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时,已将培训费用开入销售的软件产品货款发票中;有的企业则分别软件产品和培训费用单独开具发票。那么对软件购买者的操作培训费用能否与软件产品一并享受软件产品超3%税负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对企业随同软件产品销售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软件培训费用,不论发票如何开具,均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不征收增值税,并不得使用增值税销售发票。

    二、问∶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其外购货物才能取得铁路运输计划、通过铁路运输。对于无法取得铁路运输计划的企业来说,要运输货物只能以有铁路运输计划的企业名义进行运输。这样一来,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上所列托运人名称就与本企业名称不一致,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能否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随票打印,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问∶农业生产者将自产辣椒制成剁辣椒、将茭头进行腌制并经过简单包装后销售,能否仍作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购货方能否凭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将自产辣椒制成剁辣椒、将茭头进行腌制并经过简单包装后销售,仍可作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购货方也可以凭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问∶企业购进配套设备及设备配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企业在大修中购进的配套设备,若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其他情况下能独立的完成一项或几项功能,不论企业是否作固定资产管理,均不得抵扣税额。
    (二)企业在大修中由于维修更换购进的设备零部件,属于设备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能独立运转使用的,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企业化整为零购进设备配件组装成整套设备的,设备安装调试后应作固定资产管理,其购进的组装设备配件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问∶由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淘汰生产线,对原来购进的原材料、配件以及为该生产线服务的由本企业自产的产品,采取低价转让或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其进项税额?
    答∶应属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问∶民政福利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生产企业作原材料,出口生产企业经过生产加工再出口。(如一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布料,销售给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出口服装厂,服装厂加工成服装出口)该民政福利企业销售给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能否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民政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的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生产企业作原材料,出口生产企业经过生产加工形成新的产品出口,已不是民政福利企业销售给出口生产企业的原货物,而是出口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货物,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民政福利企业销售给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允许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七、问∶企业购进货物向供货方取得的质量赔款、中标费等应否冲减进项税额?
    答∶企业购进货物向供货方取得的质量赔款、中标费等属于向供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应当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八、问∶企业销售货物按吨位收取过磅费,在“其他业务收入”单独核算,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提营业税?
    答∶企业销售货物并按销售货物的重量另外收取过磅费,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对与销售货物无关仅对外从事称量业务收取并单独核算的称量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问∶企业为铁路部门代收的过磅费、治安费是否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
    答∶企业为铁路部门代收的过磅费、治安费,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关;
    (二)收取过磅费、治安费的发票由铁路部门向对方开具,不是自开发票;
    (三)按收取的过磅费、治安费全额与铁路部门结算并转付给铁路部门。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按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

    十、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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