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5〕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1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市、州国税局对邮政部门邮购报刊以外的其他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邮政部门利用自身投递网络为用户邮购报刊以及其他货物,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ΟΟ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