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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征[1993]677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52

京税征〔1993〕6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10-14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税征[1993]677号

各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的通知,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后,对到税务局申请填开发票的,各分局应根据其经营项目填开相应地行业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应在10月31日前将“专用发票”清理登记造册完毕,并在11月10日前与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核对领取数量,无误后报市局征管处批准,由各分局自行监督销毁。

    三、各分局开具零份发票的收费标准仍为0.10元1份。

    199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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