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二〔1994〕3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19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3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31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市劳改局所属的农场监狱、劳教所、收容所等创办的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劳改局系统创办的非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税。
三、各分局要对辖区内的劳改劳教系统所属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审核,凡是外系统与劳改劳教系统合办的联营企业,外单位挂靠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非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税。
199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劳改、劳教企业已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研究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经济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的精神,现将对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它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它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劳改、劳教事业。
19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