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二〔1994〕5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06
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4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4]1379号《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9月6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财会[1994]137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1994年8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94)财会字第3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