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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062号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7

京国税〔1995〕0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1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5]0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199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新税制的第一年,为认真做好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994年度汇算清缴范围、时间、程序、要求,仍按京税外(1994)262号《关于做好我市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汇算清缴工作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1994年底以前已投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论其是盈利还是亏损,也不论其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均应列为汇算清缴范围。

        2.对按1994年度有关文件规定需报送的有关资料,也应随同汇算清缴资料一并报送,包括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3.按税法规定不属于汇算清缴范围的企业,包括处于筹建期或经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以及投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已申请与下一个年度合并汇算的企业,均应在汇算清缴中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4.各局要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如期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所有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税务机关最迟于5月底办理完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定多退少补税额。同时下达汇算清缴通知书(通知书格式附后)。

        5.各局要按税法规定严格履行有关政策的审核报批手续。凡税法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审批权限的,要按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越权审批或不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执行。

       二、汇算清缴工作要突出以下重点进行:

       1.外商投资企业“三税”增负退税工作。对未按京税外(1994)481号、(1994)531号文件规定的退税范围、适用税率、退税申请手续及程序、退税审批权限、退税税款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和骗税的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2.严格外商投资企业“期处库存”处理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应予以进一步核实,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凡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已征税款,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取消已征税款的抵扣资格,并予以处罚,对税负增加需给予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期初库存”的处理,应严格按京国税(1994)052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度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货物所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含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应按京国税(1994)045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优惠政策,对按税法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连同京国税(1994)043号文件的贯彻执行,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审查,对经清理、审查不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责令其补缴应纳所得税外,对情节严重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严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的确定和成本开支范围。对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的应予纠正;对自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自行提高费用摊销比例的,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可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可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给予以核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率的确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有关流转税征税的规定中确定的有关货物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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