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5〕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6
各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抓好宣传辅导,切实做好国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中有什么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抓好宣传辅导,切实做好国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中有什么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