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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个[1996]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4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大地税个〔1996〕9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0-15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广告业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广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广告的制作报告制度,并按照所报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加强对广告中名义、形象及劳务提供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二、对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给广告费用承担单位回扣,凡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应在支付的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单位的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以证明做为本单位收入帐的,应由广告费用承担单位在支付给个人时按规定扣缴税款。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由从事广告业务单位扣缴税款。
三、对从事广告业务单位和个人直接付给广告费用支出单位经办人的回扣,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是指受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第四条 扣缴人应当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广告中名义、形象及劳务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国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以及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协议)的,应同时将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上述税务机关。
广告发布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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