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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6]215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33

京财税[1996]2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1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7号《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力口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八;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客运收入包括船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收入。
     第六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在将承运人的地址、船舶悬挂的国旗、客运情况、运货种类、运量以及到港日期通知外轮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将运费率等通知外轮代理人。
     第七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第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由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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