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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7]15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2

豫国税发〔1997〕1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0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省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反避税稽查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现就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十八年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迅速,涉外税收迅猛增加,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规模和速度的增长,为全省经济增长注入了巨大活力。但从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看却不尽亏,还有些企业产品的成本与出口的价格持平甚至高于出口价格,其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即违背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将货物低价卖给境外的关联公司)等手段将利润向境外转移,逃避国家税收。
针对跨国投资者转移利润,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反避税工作在维护国家权益、保护投资环境、坚持依法治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几年的探索,我省当前反避税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全省已形成一支素质较高、有一定涉外税收管理经验的涉外税收干部队伍;征管改革的推进,使重点稽查尤其是反避税稽查有了机制保障;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使我们有了一套比较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因此我省的反避税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现在必须抓紧实施,力求突破。
二、加强领导,确定目标
为了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力量,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须成立当地的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
1、年涉外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
2、出口企业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户数30%以上的;
3、出口企业微利或亏损面达到出口企业总数50%以上的;
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要由市地国税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涉外税收业务骨干组成,其工作机构设在涉外科。领导小组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对1—3户企业实施反避税调查,条件成熟的要实施调整。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资料库
反避税工作涉及对外商既得利益的调整,首先需要领导的支持。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反避税工作目的和意义,求得理解和支持;同时反避税工作需要大量的价格、利润水平等经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系,搜集与出口商品有关的信息,坚持企业与关联企业往来申报制度,利用日常征管工作中掌握的资料建立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评价体系,查找反避税的线索和实施调整的证据。今年总局将在省一级建立反避税的信息系统(包括价格信息、案例等),实现总局与省局的联网,2000年以前建立起中央,省、市三级联网的计算机网络,我省各地要利用现有设备争取尽早加入这个网络,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几点要求
1、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开展反避税从调查取证到实施调整需要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需要我们坚定信心,不畏困难,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来实现突破并积累成熟的经验。
2,有理有据,注意工作方法。反避税与查处偷税案有明显的区别,各地要注意用大量的资料和合乎逻辑的论证让外商信服,必要时争取中方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以减少工作的阻力,工作方法切忌简单和鲁莽。
3、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尽快适应工作。各地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
4、总结上报。各地每年反避税工作的年度计划应于当年元月31日前上报省局,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案例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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