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一)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 ”的问题
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宜的原则,各办税服务厅(室)按照“一站式”的要求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各基层国税机关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07]124号)中明确的17项“即办业务”,实行“一次性”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严格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限时”办结。
省局将组织修订基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审批环节,对违规增加的审批环节应逐个清理、立即停止。
基层国税机关要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税收检查等工作,落实计划检查制度,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尽可能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基层单位要实施有效组织,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
(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97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97号)要求,不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
豫国税发[2007]31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23
豫国税发〔2007〕3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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