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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7]16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9

京国税〔1997〕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信用联社、市信用社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社财务处理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

1997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用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他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9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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