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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一[1997]5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恢复征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3

京国税一〔1997〕5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恢复征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在1997年度以前对合资企业接受政府委托加工的面粉给予免征增值税。”此规定到1997年底已到期,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1997年12月30日

 

 

 

(注:根据1997年12月3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对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恢复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一[1997]595号),本文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一[1997]28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我市粮食局所属粮食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以国家规定价格或规定作价办法销售给北京市粮油结算中心的面粉,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二、享受免税照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免税货物单独设帐核算,在免税期内其免税货物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包括期初进项税额)及留抵税额不得抵扣应税货物的销项税额。19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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