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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8]40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51

京财税[1998]4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0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财税便字(1998)11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1号《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8年3月1日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协调解决。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关于增补财税字[1997]101号文件主送机关的通知
     财税便字[1998]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主送机关包括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予增补。
     附件:《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1号
    
    四川、山西、甘肃、新疆、内蒙、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陕西、江西、贵州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发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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