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法[1999]2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文书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11

京国税法〔1999〕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18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4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文书的通知》(京国税法[1999]236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诉权告知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文书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9]23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中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样式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照《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五条“对税务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年审手续。”的规定对未按时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简易程序,应使用该文书,并责令限期补办年审手续。

        二、该文书由市局统一编号印制,其管理、使用及权限和用印均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纳税申报当场处罚专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10)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

1999年5月18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

纳税人代码:()国税审罚字?00000000号

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违

章事实〖〗你单位在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审。处罚决定及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元罚款,并限你单位于月日前到我局税务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手续。上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缴纳,逾期不缴,按日加罚3%。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执法人员〖〗〖〗执法地点告知事项〖〗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送达人签名〖〗收件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及日期〖〗〖〗送达人签名备注〖〗第一联交纳税人收执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