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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计[1999]3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三元、十元两种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8

京国税计〔1999〕3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三元、十元两种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9]3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解决基层税款征收中定额完税证种类少、面额小的问题,市局经研究决定在原来一元、五元的基础上,再增印三元、十元两种税收定额完税证,于1999年10月份启用,需领用的单位请于9月10日前,报送“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二)”,将领用数量填写在第51项、第52项栏目中,市局将在启用前及时安排发送,特此通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第六条规定:税收定额完税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启用三元、十元两种定额完税证,种类增加且面额增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杜绝事故隐患,以确保领用、存放安全。

1999年7月30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行的《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施行10年来,对严格税收票证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财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和税务机构的分设,该办法和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重新修订。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票证管理的新情况,在总结票证管理经验并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3月10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

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四)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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