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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1999]49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54

京地税个[1999]4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与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要求对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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