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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6]49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1

京地税企[2006]4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4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一)表头部分。为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管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四项填列项目:地税计算机代码、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生产经营地址。
    地税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13、14行,由于目前我局对纳税人不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办法,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第2行,由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未明确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因此,此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7行、19行至24行、29行、51行、65行所列减免税政策是特定的区域政策或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不在地税部门,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五)补充《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使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更加方便、快捷。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行次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但不得超过16-17-18+19行后的金额”。
    2.[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4.[附表二(2)]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
    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5.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补充资料填报说明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行次:当第10列第11至16行的负数之和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项目;若为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减,则对应填列附表五第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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