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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规定调整设备范围放宽政策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5:49

  8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下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引起了外商投资企业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但那时的退税政策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而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进行了重大政策调整。管理规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势在必然。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掌握新的管理规定,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是要了解退税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退税主体有了限制。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即可成为退税主体;如今,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才能申请退税。有些省市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这些地方不实行退税政策。

  其次是项目范围有了调整。最早的项目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发〔1997〕37号)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2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才能退税,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又于2004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了修订(第24号令);现在项目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规定“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以前国产设备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实行退税政策;现在不实行退税政策的限制只有《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再次是设备范围有所放宽。以前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包括“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另据《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3号),“允许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而现在允许退税的国产设备为“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二是要办理备案登记。以前退税管理完全由国税机关负责,只需到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主要通过《外商投资企�

  第三是要熟悉退税申报审核程序。以前并无办理退税的时间限制;而现在办理退税应在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与以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所不同),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同时附送的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与以前需附送《登记手册》等五种资料也不同)。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该在30日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就不能办理退税。国税机关经核对、审核、实地调查核实,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退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或经发函调查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其余退税主体),国税机关方可办理退税。办理退税后,税务机关还将在5年内进行监管,如若转让、赠送、出租国产设备或以国产设备再投资,就要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中设备折余价值为设备原值减除累计已提折旧。这一点与以前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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