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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1.18

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3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广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告如下: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时,除了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研发机构是否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范围的相关文书,对于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研发机构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的,在首次申请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时提供。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根据资料审核申请退税的研发机构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二)内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外资研发中心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研发机构在申报退税时,除了提供财税[2011]8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研发机构申请退还增值税国产设备台账》(附件1)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二)申请退税设备的数码照片。
 
三、为避免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发生既申报退税又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研发机构应向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报国产设备退税,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研发机构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作进项税额抵扣之后,再由市级国家税务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审批。
 
四、在已退税国产设备5年监管期内,研发机构需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已退税国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折旧计提情况和设�
市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在研发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国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登记在《税务机关对已退增值税国产设备监管台账》(附件2)上,于6月15日前将监管情况通过正式公文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 
1研发机构申请退还增值税国产设备台账
2税务机关对已退增值税国产设备监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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