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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0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30

京国税〔2000〕0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13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5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2000]0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需同时具备《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方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3月13日

  (注:根据京国税函[2001]300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文有关软件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三)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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