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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1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33

京国税〔1999〕1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流转税问题

    (一)企业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软件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单独计价的软件产品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为准确计算应退税款,软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的当期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当期实际生产成本计算;

2.按销售额比例法计算。

    (三)软件纳税人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可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遍发票,下同)上单独开具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或单独开具发票。对软件纳税人未按本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软件产品应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请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应如实填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并连同本条第(一)款所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审核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退还软件纳税人。

        软件纳税人新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新开业的软件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当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局应加强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审批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审核、报批制度。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专用发票的使用,应加强管理和检查。

    (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其全部应税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随后,各局自印)。对软件纳税人违反本款规定的,按照软件产品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七)各局应按月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办理清算退税手续。对软件纳税人报送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审查核实后,各局主管征收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计划会计部门各留存一份,退还软件纳税人一份,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底前,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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