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进[2000]1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29

京国税进〔2000〕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2000]1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转发给你们。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3月9日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合作司: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扩大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组织编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列入本《目录》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本《目录》将适时调整。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略)

1999年12月7日

 

注:根据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本文关于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的行政审批规定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