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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稽[2000]3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4

京国税稽〔2000〕399号    成文日期:2000-07-26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稽[2000]3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举报案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无需在查补税款、罚款全部入库后兑现,被查补的税款、罚款入库一笔奖励一笔。

三、被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及处罚决定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2000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青国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20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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