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1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进行清理,对保险企业从事的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凡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名单(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附后)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保险企业应单独核算免税保费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财税[2001]118号通知所附保险企业的免税险种,自其取得第一笔保费收入之日起已缴纳的营业税,可进行税款冲减和退税。为简化操作,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上述已缴纳的营业税(缴入中央金库部分),可直接办理退税。
四、各局应对有关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并将此次退税的情况填报《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于2001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1.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
2.《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2001年9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2001年8月18日
附 件:
[1]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