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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税[2001]54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7

云财税[200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20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自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一直是以其是否同时满足“ 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两个条件来确定是否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现财税[2001]118 号文件对免征营业税条件有所放宽,但未明确执行期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本通知从 200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8日   财税[20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 号,以下简称“002 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 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 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 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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