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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1]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0

京国税发〔2001〕2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90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转发给你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应将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及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单独设账核算,其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不得冲减当期应税营业税。

2001年11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8200亿元专项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5。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上述债券利息收入应全额计为待分配专项利润,作为弥补不良资产最终损失的专项准备。

    四、本通知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

20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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