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国税函[2002]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05

鲁国税函〔2002〕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21

德州、菏泽、滨州、聊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四个到位”的意见,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你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口退税的全面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从检查情况看,总的情况是好的,局领导对出口退税工作是重视的。无论在出口退税政策执行、退税制度的建立、退税审批程序、分局内部岗位设置和人员到位以及设备配备上,已基本符合省局“四个到位”的要求,基本具备了独立行使出口退(免)税审批的条件。省局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批准你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凡自此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业务由你局直接受理审批。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退税政策,严格审批程序,树立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思想,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继续防范和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工作质量,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