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3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障普通发票管理的统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湘国税发[1996]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申请审批表
2、发票印刷单位检查记录
3、发票质量责任交接单
4、普通发票防伪用品及发票监制章管理情况统计表
5、普通发票承印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