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进便函[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将文件规定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尽快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通知到所有相关的出口企业,不能有遗漏。
三、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版)的安装和使用
(一)通过市局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16.28)下载
出口退税软件\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版20030901
(二)3.4版必须于9月30日前安装完毕,安装、维护工作由各局信息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共同完成,其中包括
1.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对外九个局的服务器端及客户端自行安装、维护。
2.其他局的工作站端的安装、维护。
服务器端安装由市局完成,客户端安装由分局信息中心协助完成。
登录市局服务器的IP地址为68.16.16.26。数据库名为tssh200334。数据库用户名tmp。数据库口令为tmp。
(三)各单位在具体审核使用时需注意审核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时使用3.4版审核系统,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的审核暂沿用目前在用的审核系统。
四、相关数据传递
(一)对于经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和协查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市局信息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底通过MQ接收和传递,接收的信息及时转交退税部门。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审核中发现的没有或不符发票信息、出口企业新增、注销、变更信息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的报送要求: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于每月9日前送本级信息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0日将接收的退税部门的电子信息通过市局出口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16.28)/各局数据上报/专用发票的相应月份目录上传市局,当月没有信息的必须上传空库。
以上要求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发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