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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3]46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6

京财税[2003]4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3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时,发生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职工安置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导致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要求对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涉及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具体范围见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而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属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尚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的重新规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间置换资产表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间置换资产表
    
 

企业名称

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类别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文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化分公司

房屋、码头堤坝、其他

财资字[2000]127号

财资字[2002]8号

塔里木石油指挥部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房屋、其他

财资字[2000]128号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石化分公司

房屋、其他

财资字[2000]140号

华北石油管理局

华北油田分公司

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41号

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冀东油田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42号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大庆石化分公司

房屋、其他

财资字[2000]143号

辽河石油勘探局

辽河油田分公司

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51号

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油田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52号

财资字[2001]166号

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抚顺石化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61号

四川石油管理局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72号

林源炼油厂

大庆炼化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183号

哈尔滨炼油厂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道路、其他

财资字[2000]210号

吉林石油集团公司

吉林油田分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0]252号

大庆石油管理局

大连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财资字[2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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