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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30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29

京国税函〔2003〕3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3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速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张贴于各税务征收大厅,公告纳税人。

   请依照执行。

2003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2003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鉴于截至2003年3月底,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从2003年4月1日起,在辽宁省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从2003年7月1日起,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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