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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82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报税系统数据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2

京国税函〔2003〕8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报税系统数据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8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过十月、十一月两个征期,发现一些分局在电子申报系统数据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报税系统应用管理,现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请各局严格依照执行:

    一、一窗式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分局信息中心要按照《CTAIS系统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实现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在技术上确保一窗式申报方案的实现。每月月末最后一天,当最后一笔业务做完之后,信息中心要使用市局下发的认证数据转换程序及时将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数据按户累计后导入NETWARE服务器的SBBDTEMP目录下。

    (二)各区县分局必须提前清理发行子系统下的防伪税控企业清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使其包含且仅包含全部的防伪税控企业,并对以前是但现在已不是防伪税控企业的记录进行清理;于每月最后一天通过FTP随全部认证数据上传市局。

    二、特殊情况下的数据管理要求

    (一)注销或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时,为保证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与CTAIS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对数据进行处理: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在CTAIS系统中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时,应先在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上注销纳税人的电子报税资格,再在CTAIS系统中注销该户纳税人。

    2、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在CTAIS系统中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时,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纳税人识别号或企业名称两项中任意一项,必须先在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上注销该纳税人的电子报税资格,再在CTAIS系统中变更其税务登记信息,最后在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上重新发行该纳税人的电子申报资格。如果纳税人选用的是网上申报方式,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的同时由服务商为其免费更换CA证书。

    如果纳税人在征期内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对于选用IC卡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由服务商将修改后的基本信息重新写入IC卡后再进行申报;对于选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本征期应到办税大厅进行手工申报,下个征期再进行网上申报。

    (二)网上申报错误数据的处理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于报表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申报错误数据的,应于征期内携带正式手工申报表到其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在CTAIS系统中删除该户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该纳税人本征期应通过手工申报方式重新进行申报,下个征期再进行网上申报。

    三、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报税资格发行管理工作,并加强本局发行人登录用户及其密码管理。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报税资格申请后,各局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在平台中认定该户纳税人相应的电子报税资格,保证纳税人能够在下月征期中正常通过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选用的是网上申报方式,应该保证纳税人在下个月征期前能够及时领取CA证书。

    (三)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对纳税人电子报税资格的认定准确无误,并注意定期对电子报税企业资格进行检查核对,清理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中的无效信息(包括电子报税资格变更户、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户、税务登记注销户等),并负责与电子报税服务商就电子报税企业资格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沟通。

    各区县分局应严格按照我局电子报税的流程要求,切实对电子报税企业的资格进行审定,按规定在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进行发行,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电子申报系统运行中的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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