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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5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的函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27

京国税函〔2003〕5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的函》(京经贸贸发字[2003]70号)转发给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成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请各区县局在进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2003年7月1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的函

京经贸贸发字[2003]70号

市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质检局、北京海关:

    根据商务部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商务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进出口权核准程序,我委决定简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商务部不再以书面文件形式核准外贸流通进出口权,改为网上核准。

    二、自2003年6月1日起,我委不再以书面文件形式登记自营进出口权,改为网上登记。

    三、企业凭网上可核准、登记批准单到我委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作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的法律凭证。企业凭该证书办理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海关等有关手续。请各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专此函告。

2003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20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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