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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发[2003]453号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2

琼国税发〔2003〕4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31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规定及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代开票纳税人(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除外)应凭车船等运输工具的籍证(行驶证),向籍证(行驶证)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证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地税机关对代开票纳税人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同时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税局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可收取发票工本费每套0.25元。

(四)地税局可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待省地税局向省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后另行下发。

(五)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问题

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地税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省地税局统一刻制,各市县地税局到省地税局购领。全省在同一时间启用。购领、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的预扣征收率为3.3%,并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代开票的货物运输单位,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预扣征收率统一代征企业所得税,并由地税局统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按本条第(五)点的规定办理。

(三)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它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账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的原则进行划分。

(五)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实行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本季度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据以结算应纳税额。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纳税申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后,再按上款规定结算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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