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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4]14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57

赣地税发〔2004〕14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0-15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5项我省地税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数量为每个设区市1至2家企业。

    (一)申请

    1、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证照齐全;(2)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3)按照地税机关要求保障供应发票;(4)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保密、保管及其他有关制度;(5)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发票安全;(6)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有关规定。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印刷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8)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书面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生产条件及管理制度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准予印制发票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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