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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4]53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管征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6

闽国税函〔2004〕5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省加油站税收管征现状,按照总局关于强化税源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加油站税收管征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管理职责明确到人。各地应建立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辖区内加油站的数量,确定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在管理人员明确的基础上,将加油站税收管征的具体工作明确到每一位管理员。加油站税收管理员应具体负责加油站的收入确认及税控数据的读取和传递。

    二、建立户籍管理制度,杜绝漏征漏管户。各地必须恢复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加油站的户籍登记和管理。今后各设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两大集团定期报送辖区内各县、市(区)加油站站数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传给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据此认定辖区内的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户籍,严防个别社会加油站冒用两大集团下属加油站的名义,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从而逃避税收管征。

    三、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及社会加油站的税收管征,各地务必认真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507号)规定。各加油站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负责对发票的开票数据进行核实,查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

    四、在“汇总缴纳、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各地应采取以下办法切实加强对两大集团的税收源头控管。

    (一)由县区(市)加油站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核实销售收入的办法:根据汇总缴纳、属地监管的原则,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在每月末到加油站核实当月的销售收入,通过查看各加油站月初和月末的《班报表》和《日报表》对加油机机码数和资金收入数、开票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各加油站当月的销售收入。今后在纳税申报方面,各县市(区)加油站的月销售收入应由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设区市分公司汇总。设区市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根据各县市(区)加油站税务管理员确认的销售收入计算设区市分公司当月的销售收入。 

    (二)采取按月征收、年终核算的办法:依据两大集团目前油源单一的现状,即所有分公司的油源全部来源于省公司或上一级大区公司,所有加油站的油源全部来源于分公司。两大集团各设区市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根据两大集团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税收征收,年度终了后根据各分公司的全年进货成本、毛利率等因素核对各设区市的销售情况,以此核实该公司全年的销项税金,以进定销,源头控管。

    五、切实加强对社会加油站的管征。对加油站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以后,加油税控数据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精神,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控管理。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每季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工作,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加油站日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品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定期进行税收日常检查。月份纳税申报时应要求加油站按规定读取加油信息,并将加油信息与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加油站的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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