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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6]18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4

皖国税发〔2006〕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讨论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

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降低出口退税风险,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对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一定时期内货物出口及其退(免)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地分析、估计和评价,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出口退税评估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注重实效、重点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评估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环节,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组织,主管出口企业征税和退税的国税机关分工负责,协调实施。

(一)各省辖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筛选、确定并发布本市出口退税评估对象,负责本市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等。

(二)主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的国税机关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出口退税评估对象的所辖外贸企业进行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协同开展对所辖外贸企业的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制发相关文书。

(三)主管生产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列入出口退税评估对象的所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

第五条  出口退税评估对象包括各级国税局管辖的所有发生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出口退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确定。

(一)预警评估对象。指上级或同级退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出口退税预警分析,根据预警分析结果发布的指标异常的出口企业。

(二)重点评估对象。包括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等为主要原料、新发生出口业务、纳税信用等级低下以及其它应重点监控的出口企业。

(三)一般评估对象。指上述评估对象以外的出口企业。

第六条  出口退税评估的主要指标、指标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由省局确定,供各地在出口退税评估时选用。具体参照《出口退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见附件1),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省局每年发布一次以全省数据为基础的出口退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各省辖市国税局每年发布一次以本市数据为基础的出口退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并报省局备案。

第七条  出口退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本级国税机关掌握的征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和数据,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和数据,出口企业税务认定的基本情况,电子口岸系统提供的出口数据,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级国税机关发布的宏观分析数据,行业税负和敏感货物出口及其退免税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出口退税评估可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审核评析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案头分析。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资料以及计算机审核中产生的疑点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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