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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4]537号 关于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7

湘国税函〔2004〕5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从2001年开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对其所属的省级石油分公司逐步推行IC卡加油业务,一部分用户由原来凭中石化发行的数量式加油凭证(油票)加油改为实行IC卡加油。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属于第二批、也是最后一批开通IC卡加油业务的省级分公司。所谓“IC卡加油业务”,是指油品用户采取先在消费信用IC卡上充值(预存资金)后刷卡消费(加油后根据加油量和加油品种乘以当期单价在IC卡中扣除预存资金)的消费模式。加油IC卡由中石化统一发行,各省(市)石油分公司承办发行,可在全国联网加油站刷卡加油,实现“一卡在手,各地加油”。实行IC卡加油业务,是油品经营的一种趋势。为规范其税收管理,现对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的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设立的各充值点,按预存资金为用户开具的、注明“IC卡油款”并加盖IC卡发票专用章但项目无法填写齐全的普通发票,各地国税机关按发票填写符合规定要求予以认可。
二、IC卡用户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交款充值时不开发票。实际加油后,持加油IC卡和充值三联单的“开票结算联”到县经营部或市分公司按实际消费额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异地加油的,付油石油分公司与发卡石油分公司只进行资金结算,不再向发卡石油分公司(预收油款的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四、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以IC卡用户持卡加油的实际消费额作销售收入,各充值点按预存资金为IC卡用户开具的普通发票只作“预收帐款”,不作销售。IC卡用户持卡加油时各加油站不得再向用户开具发票。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20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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