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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2004]19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0

鲁国税发〔2004〕1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31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问题对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原则上由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确认纳税人欠税情况应制作《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表》(详见附件1),并告知纳税人欠税公告的有关规定。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和相关人员对纳税人欠税金额核实无误后,应在《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签名,并按规定加盖公章、注明日期;然后由县(市、区)国税局的相关部门和局长在《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表》相应栏目内分别签署意见、签名,并按规定加盖公章、注明日期,对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由市国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公告机关认为有疑点的,应作进一步核实。    二、关于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报送问题下级国税机关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时,应填制《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2)。按规定由省国税局负责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报至省国税局。按规定由市国税局负责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报送时限和要求,由各市国税局具体确定。    三、关于欠税公告的发布问题国税机关进行欠税公告时,应当根据当期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制作《欠税公告决定书》(详见附件3),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和程序签发公告决定。县(市、区)国税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欠税公告时,应就其所辖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其辖区所有办税服务厅进行;对上级国税机关签发的欠税公告,应及时在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市国税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欠税公告时,可视情况在《办法》规定的公告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几种,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公告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关于欠税公告的时限问题国税机关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欠税公告时,按季公告的,即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应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完成;按半年公告的,即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公告,应于半年终了后25日内完成;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国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公告按月进行,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完成。纳税人欠缴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纳入其汇算清缴期结束时所在季度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可不公告。各级国税机关开展欠税公告的有关情况,应填制《纳税人欠税公告情况季报表》(详见附件4)并附书面编报说明,于每季终了后30日内报至省国税局备案。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问题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通知关于纳税人欠税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文书和表式详见附件5-12。    六、几点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为《办法》施行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深刻认识欠税公告对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的统一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确保广大国税干部职工能够准确掌握其具体规定和政策界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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