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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5]14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9

湘国税函〔2005〕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2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日常税务检查对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执法权力,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源管理部门强化税源管理与监控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手段之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好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日常税务检查在强化税源管理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全面落实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国税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落实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工作范围、案件移送、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工作关系,做好整体协作,提高整体管理效能。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考核管理机制。对税源管理部门有案不移、稽查部门压案不查,或不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工作衔接,酿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地在贯彻《规程》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征收管理处)。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税机关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理顺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关系,加强税源管理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日常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义务而进行的不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偷、逃、抗、骗税)案件检查的税务检查行为的总称。日常税务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
第三条  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所辖税务分局、税务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科日常税务检查工作以该局的名义进行。
第五条  国税机关要理顺管理部门日常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职责,其职责范围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
(一)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税务检查及处理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嫌偷、逃、抗、骗税等违法案件或查补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由稽查部门负责查处;
(三)整顿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和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部门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第六条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关、停、并、转、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所有涉税事项的清算检查;
(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
(三)非正常户的清理调查;
(四)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情况和质量情况的检查;
(五)纳税评估中纳税人不按税务机关要求调账补税或拒绝接受约谈或经约谈仍无法消除疑点的检查(不包括经纳税评估有根据认定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需立案的情形);
(六)纳税人取得、印制、使用、保管发票中违章行为的检查和发票协查;
(七)按照湘国税函[2004]428号文件,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小票”稽核比对异常的第一、二类问题的审核检查;
(八)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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