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国税函 [2006]7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四小票”日常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06

鲁国税函 〔2006〕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底以来,我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对 “四小票”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以下简称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审核检查手段相对落后,总体来讲成效不大。为提高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质量,现对进一步加强“四小票”审核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工作,是加强增值税“以票控税”管理的具体应用。实践证明,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是十分必要的,既能堵漏增收,又能发现利用“四小票”作案的线索。因此,各级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认真按照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把“四小票”审核检查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对2006年以来总局、省局下发的异常发票(不符票、缺联票、重号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对2004、2005年度的异常发票,要认真梳理,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复查。对这次宏观税负调查分析中确定为疑点企业的异常发票,要按照省局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总体要求进行复查。复查重点就企业而言,是异常发票多发企业;就发票地域而言,是省内异常发票,复查企业面要不低于30%。各市要于5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结束后,填报《“四小票”比对异常发票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局。  


    三、分工协作,加强配合  

    涉及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各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管理部门负责异常发票的具体审核检查工作,分清原因后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要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涉嫌偷骗税,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第三类问题发票要交稽查部门审核查处(分类标准依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稽查部门要做好异地协查信息的传递、接收和协查结果反馈工作,并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进行处理。信息中心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流转税部门要做好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管理部门对于需要审核检查的发票要建立工作底稿,实行“一票一单”,对于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发票要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同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帐,按时向省稽查局上报统计表。  


    四、注意方法,理顺流程  

    (一) 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对于需要检查的异常发票信息,按异常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1、比对不符发票  

    (1)将比对不符的抵扣联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的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  

    (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移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  

    (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相符的,将修改正确的抵扣联信息传递给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进行人工核对。  

   (4)人工核对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对人工核对不相符的,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审核检查。  

    2、缺联发票  

    (1)将缺联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  

    (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移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  

    (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相符的,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将修改正确的电子信息移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  

    3、重号发票  

    (1)将重号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  

    (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审核检查纳税人是否重复抵扣,并移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  

    (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并将修改正确的电子信息移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  

    (二)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应对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异常发票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对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向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反馈“正常发票”信息;  

    2、存根联不存在或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的,向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存根联不存在或存根联票面信息;  


    五、查实原因,分类处理  

    对于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由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稽查部门要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