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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5]4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5

京国税函〔2005〕4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4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我市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规定的年检内容和年检工作要求进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年检自检工作。根据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我市2005年年检工作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7月10日至7月31日为宣传准备阶段,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组织向各税务师事务所宣传这次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各事务所如何做好年检。  (二)8月1日至8月31日为各事务所自检阶段,由各事务所根据自检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并在8月31日前将自检材料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9月1日至9月20日为实地年检阶段,由市国、地税局及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人员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年检。  (四)9月2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由市国、地税局及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年检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事务所及时纠正。  二、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通知》的年检内容将开展年检工作情况写出年检自检书面报告;  (二)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三)报送《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二);  (四)报送《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附表三);  (五)报送《2005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四);  (六)报送《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名单》一式二份(附件五)。  三、年检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必须扎扎实实,不能走过场。必须严格按照总局《通知》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检,如实写出年检书面报告,不得遗漏。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仍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集中办理。  (三)《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本人填写,并经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税务师转所和新办事务所审批手续。  (五)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应填写《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本人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按第三条第(三)款办理;其余人员请于9月30日前到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年检手续。  附件:  (一)《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二)《2005年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三)《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  (四)《2005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五)《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名单》;  (六)《填写2005年年检登记表说明》。2005年8月1日 

 

附件1-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定于2005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对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事务所年检  1.从严检查事务所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检查事务所有无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特别是有无依靠税务机关进行强制代理、以费抵税行为;办公地点是否在税务机关大楼内,有无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设备代开票点除外);有无只收费、不服务或违反代理协议行为。  2.从严检查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重点检查事务所有无将代理收入与税务机关进行分成;在费用支出方面,有无超过当地市场标准向税务机关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及公职人员支付费用等。  3.从严检查事务所分支机构。重点检查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事务所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或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只收管理费,但对其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事务所。  4.事务所其他方面的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资金是否由注册税务师出资,数额是否到位;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规范;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规程、工作底稿逐级复核、业务报告三级审核签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系统等。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1.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检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有无只挂靠不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情况;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行执业。2.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在执业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无违反注册税务师业务规程、执业准则行为;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年检结果处理原则  (一)年检结果要进行登记备案,分别记录年检通过和未通过的事务所与注册税务师,其中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继续执业。(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大楼内办公、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强制代理、只收费不服务、以费抵税、与税务机关进行代理收入分成或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和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责令限期整改。(三)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未经批准自行设立或挂靠的分支机构以及只缴管理费,但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完全独立的分支机构,责令事务所立即撤销或解除其分支机构;对虽经批准但没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分支机构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执业质量问题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四)限期整改的事务所,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五)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事务所,取消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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