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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5]2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44

京国税发〔2005〕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2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居民(国民)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结果,市局将以书面形式转发相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  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的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号自行编写。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中,办文流程信息(税务机关填写)部分,要求经办人签字,科(所)长、主管局长审核后,在受理机关盖章处加盖局章。  总局反馈结果日期按市局以书面形式转发的日期填写。同时要求将结果送达申请人日期上报市局。    五、《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资料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上报市局,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2005年8月11日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受理中国居民(国民)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是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005年7月7日

附    件:

    [1]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2]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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