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6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9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造林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5]188号)收悉。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造林工程包括清山、平整土地、回土及施肥、栽植(补值)等工序,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对“建筑业”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对绿化工程的征税规定,经研究,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可比照绿化工程“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